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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乔丹”案,最高人民法院会怎么判??
2016-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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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26日公开开庭合并审理再审申请人迈克尔·乔丹与被申请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一审第三人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商标争议行政纠纷10件案件,“飞人”乔丹和乔丹体育之间的商标权终极PK在京展开,目前双方仍坚持各自立场。

  迈克尔·乔丹通过声明继续表明希望乔丹体育“停止使用我的名字、身份和形象”,而乔丹体育的代理律师认为迈克尔·乔丹的主张依据不足。

  针对这次的再审,迈克尔·乔丹本人发表声明说:“我很高兴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在世界知识产权日再审乔丹体育商标争议案。这些案件对我来说无比重要。多年来,乔丹体育一直在不正当的使用我的名字、身份和形象,直到今天还在不断误导消费者。我希望通过这次再审能够制止这些不正当的行为。中国球迷和所有消费者应当对其购买的商品拥有知情权,他们有权知道乔丹体育及其产品和我没有任何关联。我的要求就是乔丹体育停止使用我的名字、身份和形象。我尊重中国的法律,也期待案件审理后的判决。”

  乔丹体育公司的代理律师马东晓律师表示,我们在今天的庭审中主要强调两个问题。一个就是他这个起诉或者主张依据不足。“乔丹作为姓名从法律上讲是有问题的,因为他的姓名是MICHAEL JORDAN(迈克尔·乔丹),仅仅乔丹不是姓名。而且,这个“姓名”他从来没在中国使用过,这一点他在上海的相关案件中也承认。那么,乔丹两个字相当于中国媒体对他的指代或者符号。举个例子,“老黄”也是一个指代,但不是姓名。”

  马东晓的第二个观点是,如果迈克尔·乔丹认为在消费者中造成误导,法律给了救济的机会,他早就可以通过法律渠道去主张,但是他的懈怠也就是怠于行使权利导致了现在的局面。

  他说:“乔丹的商标在上世纪90年代开始注册,1997年大规模使用,耐克公司去商标局提了8次异议,但都没有起诉,某种意义上说明他认可了商评委的结论。如果当初就(起诉)不让我用,我可以改。但是现在过了20年,我的年销售收入已经40个亿,再说这件事,就不公平。现在这种情况下,乔丹作为姓名指代,和我作为商标,实际并存20年,双方井水不犯河水。法律的一个基本原则是维护稳定的社会关系,我觉得这种并存是一个理性的选择。另外,乔丹自己在中国一直不卖自己的产品,耐克卖的是‘AIR JORDAN’。双方的价格差异非常大,用户群体不同,不会发生所谓混淆。”

  再审申请人迈克尔·乔丹系美国职业篮球联赛著名退役篮球明星。一审第三人乔丹公司是国内具有较高知名度的体育用品企业,在国际分类第25类、第28类等商品或者服务上拥有“乔丹”“QIAODAN”等注册商标。

  2012年,迈克尔·乔丹以“乔丹”商标的注册损害其姓名权,违反2001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等理由为由,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争议商标的申请。

  2014年,商评委认为迈克尔·乔丹的申请撤销理由不成立,做出裁定“争议商标予以维持”。随后,不服裁定的迈克尔·乔丹将商评委诉至法院,其中32起为乔丹本人起诉,2起为耐克公司起诉,案件一审均败诉。

  迈克尔·乔丹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高院判决驳回上诉。随后,迈克尔·乔丹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15年底,最高法对再审申请人乔丹与被申请人商评委、一审第三人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商标争议行政纠纷共68件案件进行了再审审查。裁定提审其中的10件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组成了由副院长陶凯元大法官担任审判长的五人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案件于上午9时开庭。审判长主持了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和当事人最后陈述等诉讼程序。在此之前,最高人民法院已于4月19日进行了庭审,组织各方当事人交换证据,对新证据进行了质证,并初步归纳了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

  26日的庭审中,各方当事人主要的争议焦点有两个方面。第一方面是迈克尔·乔丹主张的姓名权的客体和法律依据是什么,第二方面争议焦点是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损害迈克尔·乔丹的姓名权。

  (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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