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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7日,商务部发布第71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韩国的进口腈纶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此次申请是由吉林奇峰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吉盟腈纶有限公司、浙江杭州湾腈纶有限公司以及宁波中新腈纶有限公司4家企业代表国内腈纶产业提出的。 2016年7月13日,商务部发布第31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韩国和土耳其的进口腈纶实施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自2016年7月14日起5年。 (来源:商务部网站) 声明:凡于本网文章前标有“CTEI网讯”之文章即表示为本网原创、编译、第一信息源、第一媒体合作方等,如需转载请务必标注文章来源自“中国纺织经济信息网 www.ctei.cn”,本网保留法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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