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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海关总局于2017年9月12日发布第4107/TCT-KK号公告加工外销厂商申报加值税的规定如下: 一、加工外销厂商的主要经营业务为加工出口,免除缴交加值税,爰厂商毋须向税务机关申报其加工出口之加值税; 二、对于取得进口及出口经营权(即买卖货品经营活动)的加工外销厂商,依据越南现行规定: (一)行使进口及出口经营权的货品,均属适用缴交加值税的对象; (二)另依据越南财政部2015年3月25日第38/2015/TT-BTC号公告,有关货品进出口关务查验、监督、进出口关税暨税捐管理规定中加工出口货品可享之投资与税捐优惠,均不适用于上述进出口的货品。 为此,在越南境内从事货品买卖经营的加工外销厂商,则应向税务机关申报其相关税捐事宜。(来源:亚洲纺织联盟) 声明:凡于本网文章前标有“CTEI网讯”之文章即表示为本网原创、编译、第一信息源、第一媒体合作方等,如需转载请务必标注文章来源自“中国纺织经济信息网 www.ctei.cn”,本网保留法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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