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8]3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和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现就外国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年度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以满十二个月的会计年度为纳税年度的外国企业,其2007-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年度截止到2007年12月31日,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自2008年1月1日起,外国企业一律以公历年度为纳税年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四月三日
(国家税务总局)(E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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