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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部分国家储备商品免征印花税
2016-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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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6日从财政部网站获悉,为支持国家商品储备业务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发布了中央和地方部分商品储备政策性业务(以下简称商品储备业务)有关税收政策。

  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发布的通知显示,一是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

  二是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通知称,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是指接受中央、省、市、县四级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粮(含大豆)、食用油、棉、糖、肉、盐(限于中央储备)6种商品储备任务,取得财政储备经费或补贴的商品储备企业。

  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所属储备库接受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分公司及其直属库委托,承担的粮(含大豆)、食用油商品储备业务,按上述两条享受税收优惠。

  通知还称,承担省、市、县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商品储备业务的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名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明确或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发布。

  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李全对《经济参考报》记者表示,财政部针对部分商品储备政策性业务进行了税收减免,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对商品储备公司及直属库或业务过程中相关交易各方印花税的减免。二是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自用的房产、土地相关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减免,相关行业则涉及粮(含大豆)、食用油、棉、糖、肉、盐(限于中央储备)等商品。

  他表示,政府推行该税收优惠政策是为了建立这些商品的调节性库存,毕竟这些储备商品对国计民生有重大影响,一旦出现供求失衡会对经济社会产生较大影响,而该政策有利于平抑物价,也有助于防范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的发生。(来源:新浪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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