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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排污费改环境税变在哪?征收范围模式均有变化
2017-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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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将正式实施,不再征收排污费,同时依法征收环境保护税。11月22日,记者从有关部门了解到,此次开征环境保护税采取费改税方式,征税对象和范围与现行排污费的征收对象和范围基本相同。那么环境保护税和排污费有何不同之处呢?记者采访了有关部门专家,从纳税人角度进行解读。

  谈到即将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青岛市地税局税收管理一处处长王琦告诉记者,环境保护税与排污费的征收范围主要存在两处差异,一是排污费中的噪声包含建筑业噪声和工业噪声,在环境保护税中噪声仅指工业噪声。二是挥发性有机物(VOCs)未列入环境保护税征收范围。

  费改税后,征管模式转变为“纳税人自行申报、税务征收、环保协同、信息共享”。责任主体发生转变,由原来的环保部门核定转变为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人对申报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王琦表示,考虑税务机关通过将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数据资料与环保部门传递的相关数据资料进行分析比对,开展风险管理工作。税务机关在征收管理过程中发现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数据资料异常或者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可以提请环保部门进行复核,按照环保部门复核的数据资料调整纳税人的应纳税额。

  此外,王琦提到,考虑排污单位投入生产、经营(含试生产、试营业)后,按月或季度污染物实际排放情况填写相关申报表,并根据要求在每月或每季结束后7日内向辖区环境监察机构进行申报,同时提供与污染物排放有关的资料。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七条规定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申报期限也由7日内转变为15日内。

  至于税收优惠政策,王琦告诉记者,根据污染物排放浓度实行差别化征税政策,对促进企业减排可以起到良好的激励作用。现行排污费制度,只规定了一档减征政策,即对排污单位排放大气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50%以上的,减半征收排污费。

  为充分发挥税收的激励引导作用,进一步调动企业改进技术工艺、减少污染物排放的积极性,税法根据纳税人排放污染物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程度不同,设置了两档减税优惠,即纳税人排污浓度值低于规定标准30%的,减按75%征税;纳税人排污浓度值低于规定排放标准50%的,减按50%征税,进一步鼓励企业改进工艺、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除此之外,大气污染源中,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电力企业二氧化硫排污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其他排污费由所在市、区、县环保部门负责征收。费改税后,环境保护税征税范围内的征收对象将全部由属地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

 

  (来源: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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