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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实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支持保障措施的通知
2020-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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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
实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支持保障措施的通知
 

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的重要决策部署,按照近期人社部有关文件要求,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实施好应对冠状病毒肺炎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支持保障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防止人员聚集性疫情发生

改进招聘会、会议、培训等活动的组织形式,尽量减少人员聚集,能以视频形式召开的会议尽量召开视频会,能在线上开展的活动尽量在线上开展,能延期的尽量延期,做好对服务对象的宣传解释工作。

暂停举办大规模招聘会等各类大型公共活动和跨地区劳务协作活动。全面优化和畅通“线上”网络招聘渠道,积极引导有用工需求的企业和求职需要的劳动者通过互联网实现供需对接。

二、做好人社窗口服务单位疫情防控安全措施

做好公共就业服务、社保经办、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人才人事服务、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和信访等窗口服务单位的疫情防控安全措施,加大预防性消毒和通风工作力度。推行不见面服务,减少非必须的现场办理,科学安排业务办理流程,避免出现人员密集办理业务情况。

为一线工作人员配备口罩、手套等必备物资,对进入服务大厅的办事人员进行体温测量。加强对疫情科学防护措施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干部职工个人防护意识,养成良好个人卫生习惯,减少到人员密集区域的活动。

三、妥善处理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工作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按正常出勤支付工资报酬,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要求职工推迟复工,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2020年春节假期延长期间,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未休假期的工资报酬应按照有关政策保障落实。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

四、做好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工伤保障

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上述工作人员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和单位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支付,财政补助单位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本市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全力以赴,搞好服务,及时做好上述人员的工伤认定和待遇支付工作。

五、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本市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受疫情影响企业的劳动用工指导和服务,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特此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127

(中纺联社责办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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