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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
2020-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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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

沪财社〔202013

 

各区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财办〔20207号)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经费保障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经费保障目标

各区财政部门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上来,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充分认识当前疫情防控形势和任务的复杂性、严峻性、艰巨性,进一步增强支持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政治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把疫情防控工作为当前最重要的工作来抓,立足财政部门职责,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谋划,建立健全防控工作协调机制,努力做到工作部署更细致、政策考虑更周全、资金安排更科学,全力做好疫情防控经费保障工作,确保人民群众不因担心费用问题而不敢就诊,确保不因资金问题而影响医疗救治和疫情防控。

二、统筹安排经费预算

近期,按照国家和本市的统一部署,市财政局会同市卫生健康委、市医疗保障局等部门明确了患者救治费用补助、参加防治工作的医务工作者临时性工作补助以及防护、诊断和治疗专用设备、快速诊断试剂采购经费补助等政策,并预拨了部分资金。各区财政部门在用好中央和市级转移支付资金的同时,要千方百计筹措资金,切实履行好经费保障职能,年初卫生防疫经费预算安排不足的,要及时调整增加预算安排。要统筹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等财政资金以及社会捐赠资金,进一步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大力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加大医疗卫生投入力度,优先保障疫情防控经费需求。各区要严格按规定使用中央和市级财政下达的疫情防控相关转移支付资金,不得用于平衡预算。对应由区级负担的支出,各区财政部门要足额安排资金;对应由中央或市级负担的支出,要求各区先行垫付的,各区财政部门要积极筹措资金,足额安排垫付资金,并做好建立台账、票据审核等资金结算基础工作。

三、加快调度拨付资金

各区财政部门要密切关注库款情况,加强分析研判,若出现库款保障困难,应第一时间向市财政局报告,并启动应急预案;要与各国库行、各商业银行建立实时沟通机制,确保支付通道畅通无阻,保障每一笔资金都能及时足额支付;要及时报告疫情资金拨付情况,及时反映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四、细化相关政策措施

各区财政部门要积极主动与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协商,研究细化疫情防控经费保障政策措施。要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等部门细化疫情防控医疗卫生工作人员待遇保障政策,建立补助发放台账,加强资金审核复核,按规定抓紧抓好落实;配合生态环境、卫生健康等部门做好医疗废物、废水应急处置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下,各区财政部门可结合实际,及时研究出台其他相关保障政策,全面做好疫情防控经费保障工作。

五、支持做好物资保障工作

各区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疫情防控物资保障和采购工作。一是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医药物资采购储备调拨和资金保障工作。二是密切关注农副产品市场供应,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动用政府储备粮油相关工作,确保供应充足、物价稳定。三是支持开展饮用水源等应急环境加密监测,强化应急监测物资保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饮水安全,避免疾病传播和环境污染。四是按照《关于转发〈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的通知〉的通知》(沪财采〔20204号)要求,做好疫情防控物资采购工作。采购人应建立健全紧急采购内控机制,加强采购文件和凭证管理,确保优质高效地完成疫情防控采购相关工作。

六、强化资金使用监管

各区财政部门要结合实际及时制定疫情防控资金使用管理具体办法,明确经费列支渠道和相关预算调剂程序,既要优先保障疫情防控资金需求,又要确保有限的资金用在“刀刃”上。对各部门提出的各类防控经费需求,要根据《上海市财政应急保障预案》有关要求,加强资金使用的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监管,规范资金审批程序,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擅自截留、挤占、挪用或改变资金用途。同时,督促指导相关部门建立健全资金使用明细账和各项物资入库登记、领用发放及使用管理等规章制度,确保手续完备、凭证齐全,严禁使用财政补助资金超标准装修改造或购置与疫情防控工作无关的设备、器材、交通工具等。各区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追踪问效,发现问题应及时向市财政局报告。

七、切实做好信息上报和新闻宣传工作

各区财政部门要进一步畅通信息沟通渠道,提升信息报送的时效性和准确性,做到四个“及时”:一是及时跟踪有关财政经费保障政策的落实情况,发现问题要及时研究应对预案,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市财政局报告;二是及时总结各区疫情防控情况,特别是总结推广经费调度、物资采购等工作中好的经验和做法;三是及时上报各区疫情防控财政投入情况和出台的经费保障政策,严格执行疫情防控财政工作日报制度;四是及时公开财政支持保障信息,加强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增强社会信心。

各区财政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加大工作力度,确保疫情防控经费保障政策落实到位、工作部署到位、预算安排到位、资金拨付到位、监督管理到位,全力支持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

202022

(中纺联社责办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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