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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进口物资免税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沪财税〔2020〕5号
市卫生健康委、市民政局、市商务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国资委、市交通委、市发展改革委: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6号)有关规定,根据市政府相关专题会议议定的工作要求,现将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民政局及时将指定的受赠单位名单函告上海海关及上海市税务局,并与上海海关、上海市税务局做好相关工作衔接。 二、市卫生健康委、市商务委及时向市财政局提供防疫物资进口单位名单、进口物资清单,市财政局会同市卫生健康委等部门核对确认进口单位名单和进口物资清单信息后,及时函告上海海关及上海市税务局。 三、各单位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及时妥善处理政策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齐心协力做好相关进口税收政策的贯彻落实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6号) 上海市财政局 2020年2月4日
(中纺联社责办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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