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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的通知
2020-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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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的通知


省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省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主管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主管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7号)要求,全面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经办服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一)及时发放各项社会保险待遇。全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加强与财政、税务、金融机构等部门和单位协调配合,全面落实基金预算安排,加大财政资金投入,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各市要加强对所辖县(市、区)当月确保发放资金收支情况调度,于月初及时向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送相关情况。市级经办机构要密切跟踪所辖县(市、区)发放情况,统筹分配省以上补助资金,特别要向重点困难县(市、区)倾斜,务必保证全地区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二)允许延缓办理待遇领取手续。疫情防控期间,参加企业职工、机关事业、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并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可通过网上及时申报中止缴费,延后提交有关材料。对于未能及时办理新增退休人员申报和失业保险金申领申报的,经审核后,自审核次月起补发养老金和失业保险金。

(三)做好领取待遇人员资格认证。疫情防控期间,通过数据比对方式对待遇领取人员资格进行确认,加强与公安、民政、司法等外部门数据共享交换力度,拓宽数据信息共享渠道。对于领取待遇人员未按期办理资格认证的,不暂停待遇发放。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做好基金支出管理风险防控工作,减少系统外经办和手工操作,在信息系统中做好新领取待遇人员标识、预发待遇记账及财务处理,疫情稳定后及时进行审核、结算和相应业务稽核内审。

二、推行“不见面”服务

(一)推行网上办理服务。结合省统一的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已实现网上办理业务的地区,要积极引导参保单位和人员通过网上办事大厅、智慧手机APP等非接触式服务,办理参保登记、信息变更、申报缴费、资格确认、转移接续、待遇发放、个人权益查询等业务,经办机构要及时做好网上业务的受理、处理和反馈。同时,积极与税务、财政部门、金融机构协调,及时准确传递相关信息数据,确保各项资金和数据及时到账。

(二)推行社交网络服务。未实现网上办理的地区,在办理各项业务时,经办机构可通过电话容缺、微信、QQ、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参保单位或个人获取所办业务的要件信息或告知承诺书,及时办理各项业务,要件信息等原件可延后通过邮寄方式提供。同时,要加快推行将网上办事作为占主导地位的经办服务模式,方便群众足不出户、随时随地办理业务。

三、开辟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工伤保障绿色通道

(一)认真贯彻国家文件精神。各地要认真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精神,做好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工伤保障工作。

(二)加强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在第一时间将有关工伤人员认定信息传递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主动跟踪、及时获取工伤认定、鉴定信息,对已参保并被认定为工伤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要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原则优先处理,并按照告知承诺制要求精简证明材料,开辟工伤待遇支付快捷通道,及时落实相关待遇,切实提供优质高效的疫情防控工伤保险服务。

四、允许延期办理业务

(一)逾期办理业务。用人单位逾期办理职工参保登记、缴费、退休申请、失业保险异地转迁、失业保险待遇申领等业务时,经办机构应事后予以及时受理。各项逾期办理业务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养老保险、失业保险权益,补办参保登记缴费业务的,需在系统内加注“疫情防控”补办标识;补办退休业务的,在审核下月起补发养老保险待遇;各项业务补办手续应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完成。

(二)放宽时限要求。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2020年一次性补缴或定期缴纳社会保险费放宽时限要求,未能及时办理参保缴费的,允许疫情结束后予以补办。逾期办理缴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补办手续应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完成。

五、强化办公场所防控措施

(一)加强职工出入防控。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全体职工出入防控,在工作期间安排专人对全体职工出入时进行体温测量,并如实登记有关情况,无异常情况方可进入办公场所。

(二)加强经办大厅防控。经办大厅是经办机构疫情防控的最大风险点,各地要按照国家对公共服务场所疫情防控的要求,落实通风、消毒、体温监测等必要措施。坚持全天常设防控工作台,设立明示牌,凡进入经办大厅人员要测量体温,佩戴口罩,并进行实名登记,符合条件人员方可进入经办大厅办理业务。利用专用工具或药物,对经办大厅特别是窗口柜台、设施设备等实施严格消毒。窗口工作人员要做好防护措施,保持一定距离,并做好解释工作。经办大厅应配备疑似病例留观场所,发现疑似病例就地隔离留观,并及时联系卫健部门处理,保护办事群众和窗口工作人员的健康和安全。

(三)加强其他公共区域防控。利用专用工具或药物,分别对办公场所其他公共区域,包括办公室、会议室、电梯间、楼道、卫生间、餐厅等进行全面消毒,常用区域可进行局部多次清洁消毒。

六、降低聚集性疫情发生的风险

(一)减少会议数量。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的要求,进一步改进会风,通过“学习强国”视频、微信视频或电话等方式,召开会议布置各项任务或传达工作要求,尽量避免集中召开会议。

(二)合理安排业务办理。各地应根据疫情发展的实际情况,合理安排人员、岗位和现场业务办理,能延期的尽量延期,能分批分步实施的也尽量做到科学分散。

(三)暂时关闭活动场所。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文化娱乐、健身活动等人员聚集场所要暂时关闭。

七、做好宣传引导

(一)做好疫情防控科普知识宣传。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配合当地政府做好联防联控工作,在对外窗口、经办大厅明显位置张贴疫情防控科普海报、标语等,让广大群众知晓疫情防控知识。

(二)做好业务“不见面”办理宣传。通过致参保单位和个人的一封信、短信、微信公众号、门户网站、手机APP12333咨询电话等多种渠道,倡导不见面办理,并及时答疑解惑,回应群众关切。

(三)做好个人防护知识宣传。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将官方发布的个人防护知识,通过办公内网、微信群及时向系统干部职工转发,增强干部职工的个人防护意识。有针对性地做好窗口人员心理健康教育,出现问题及时关心、指导干预,确保正常履职不受影响。

八、加强组织领导

(一)提高政治站位。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疫情防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的工作要求上来,把疫情防控作为当前最重要的工作,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本着对职工健康安全负责的态度,将疫情防控工作落实落细。

(二)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负责人要坚守岗位,靠前指挥,做到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切实肩负起疫情防控的政治责任。要充分发挥表率作用,主动作为,压实责任,特事特办,带领系统干部职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经办服务工作。要建立健全经办大厅领导干部带班巡查制度,及时督促检查防控措施是否落实到位,确保经办服务安全、有序开展。

(三)建立应急预案。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全面落实《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层层压实,逐条落实,切实做到网状管理、联防联控,确保疫情防控工作取得实效。要建立疫情应急处理机制和应急预案,切实做到有疫情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对于经办系统内部人员发生的重大疫情事件,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上级部门报告。

(四)强化保障措施。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统筹协调,周密部署,将疫情防控工作要求传达到每位干部职工(含驻乡村同志、退休人员),做到群策群力、群防群控,确保各项保障措施落实到位。要做好消毒用具、防护设施等购置配发,确保疫情防控期间的日常供给,保障人员安全、设施安全、环境安全、食品安全。

(中纺联社责办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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