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资讯 > 政策 > 宏观政策 > 正文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2020-02-06
分享至: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

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为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支持相关企业发展,现就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本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本公告第一第、第二条所称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三、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

  四、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五、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六、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0年2月6日 

 

  

  (来源:中纺联社责办 整理)

 

 

  

声明:凡于本网文章前标有“CTEI网讯”之文章即表示为本网原创、编译、第一信息源、第一媒体合作方等,如需转载请务必标注文章来源自“中国纺织经济信息网 www.ctei.cn”,本网保留法律权利。
相关文章
 
  更多>
  更多>
360.jpg
【专题】第一届中国纺
sy1.jpg
乘改革之势 开锦绣新
1.jpg
守正创新荣膺担当,中
360.png
聚焦羽绒服主业 波司
sy.jpg
将纺织强国建设推向新
sy.jpg
央视《开讲啦》邀请徐

合作媒体:《纺织服装周刊》 《家纺时代》 《中国纺织》 《中国经济网》

©中纺网络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版权所有 京ICP备11016217号-29

业务咨询: ctei@cntac.org.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