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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教育厅 省财政厅 省交通运输厅 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辽人社明电〔2020〕26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财政局、交通运输局、卫生健康委,沈抚新区人力资源局、财政金融局、城乡建设局、社会事业局,抚顺、锦州、铁岭、葫芦岛市公共就业服务经办机构主管部门: 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正处于关键期,即将迎来农民工等人员返岗复工和高校毕业生求职高峰,做好疫情防控和就业工作责任重大。为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切实做好当前稳就业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有力确保重点企业用工 (一)满足企业用工需求。对保障疫情防控、公共事业运行、群众生活必需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企业、重大工程,指定专人对接,优先发布用工信息,通过本地挖潜、余缺调剂、组织见习、协调实习生等,满足企业阶段性用工需求。对当地难以满足的,在符合疫情防控要求的前提下,协助企业定向跨区域招聘。各地交通运输部门要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提出运输需求的基础上,加强统筹,组织运输企业提供运力保障。各级公共就业服务经办机构建立重点行业“一对一”工作机制,实施重点行业“包干”责任制,为重点行业明确一名“线上就业服务专员”,及时为企业提供点对点人岗匹配等个性化服务。加强输入地、输出地信息对接,开展供求双方信息匹配、信息推送,提供远程面试服务。将重点企业岗位信息纳入当地线上“春风行动暨就业援助月活动”或开辟专栏予以发布。在辽宁省就业和人才服务网(http://www.lnrc.com.cn)开辟重点企业网络招聘专区,方便求职者浏览求职。 (二)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对春节期间(截至2020年2月9日)开工生产、配送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的企业,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根据2020年1月、2月社保增员人数,按照吸纳人员的单位缴费金额给予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对向上述企业提供职业介绍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推荐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给予不低于200元/人的一次性就业创业服务补助。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或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列支。 (三)做好返岗复工企业和劳动者的疫情防控。根据春节假期调整和防控疫情安排,通过电话、网络、微信等社交网络手段,有针对性抓紧摸清辖区内企业、工程项目开复工时间,在人社部门官网、官微开设专区发布。督促用人单位通过电话、短信、微信等方式,向员工通报开复工时间。依托各级公共就业服务经办平台等向辖区内劳动者推送开复工时间。针对农民工等人员流动特点,通过宣传手册、海报、网站、微博等媒体,宣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知识,指导劳动者做好居家隔离和返岗务工的相关防护,提高劳动者自我防范的意识和水平,培养和保持良好卫生习惯,注重工作、生活环境卫生和环境保护,最大程度避免疫情发生。针对企业行业不同特点特别是劳动密集程度,指导其做好卫生防疫、检测仪器及药品配置等工作,改善劳动者生产生活条件。指导各地落实集中隔离或居家隔离医学观察措施,及早发现病例或疑似病例,防范用工单位出现输入性、聚集性病例。 二、关心关爱农民工等劳动者群体 (四)安抚疏导劳动者。对滞留在疫情严重地区的劳动者,通过发送慰问短信、公告、慰问信等形式,关心其健康和生活情况,妥善做好安抚和疏导。对已离开湖北返乡的劳动者,指导其主动居家隔离。 (五)加大托底安置力度。推广辽宁省普惠制农村劳动力转移远程培训平台,提供免费技能学习平台和推送岗位信息,农民工可通过远程登录接受技能培训和职业介绍一条龙服务。对暂时难以外出且有就业意愿的农民工,开发一批就地就近就业岗位,有创业意愿的同等享受当地创业扶持政策。确有困难的可按规定通过3至6个月的短期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单位或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部门为农民工在岗期间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有条件的地区可给予一定标准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补贴,具体标准由各市政府确定。生活确实困难的,可按规定申请临时救助。因疫情影响滞留我省且有就业创业意愿的外省籍农民工,可按规定享受我省就业创业政策。 (六)加强失业人员基本待遇保障。临时性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至疫情结束后3个月。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1年不足10年的,失业金标准由现行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5%上调至90%;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10年及以上的,失业金标准由现行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90%上调至95%。疫情防控期间为因个人原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失业的参保人员发放失业补助金,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发放标准参照疫情防控期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95%执行,失业保险金和失业补助金不得同时发放。各地人社部门要加强与本级价格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密切关注CPI及食品价格指数,及时组织做好价格临时补贴发放工作。 (七)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用人单位不得发布拒绝招录疫情严重地区劳动者的招聘信息。各类用人单位不得以来自疫情严重地区为由拒绝招用相关人员。对因疫情导致劳动者暂不能返岗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或退回劳务派遣用工。 三、支持企业稳定就业 (八)加大失业保险援企稳岗力度。疫情防控期间,中小微企业申请稳岗返还时,裁员率标准由不高于上年度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放宽到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5.5%控制目标,对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放宽至不超过企业职工总数20%。其他企业的裁员率标准,各地可根据基金结余和收支情况,放宽至低于全国城镇登记失业率3.62%。提高稳岗返还标准。基金备付能力超过3年的统筹地区,可根据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和收支情况,酌情适当提高普通性稳岗返还发放标准,但最高不得高于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80%。具体实施办法由各市政府确定。全省失业保险继续执行总费率为1%的阶段性降低费率政策至2021年8月31日。 (九)支持中小微企业开展培训稳定职工队伍。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在确保防疫安全情况下,在停工期、恢复期组织职工参加线下或线上职业培训的,企业可凭培训课件或培训记录(主要包括培训录像、直播、微信记录等)申领培训补贴,补贴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支持技能提升行动资金中列支。具体补贴标准由各市根据培训人数和培训时长确定。 (十)统筹用好用足资金。按规定使用好就业补助资金、失业保险基金。统筹使用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参照执行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下达2019年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用于稳定就业的通知》(辽财指经〔2020〕8003号)明确的各项相关政策,用于支持受疫情影响企业稳定岗位、保障基本生活等支出。 (十一)发挥创业政策作用。对已发放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小微企业,申请贷款时予以优先支持。对在疫情防控期间为入驻的创业者或企业减免场地租金的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众创空间等各类创业孵化载体,给予一定补助,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或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列支,补助标准由各市参照减免租金数额确定。 四、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举措 (十二)抓好信息公开发布。疫情防控期间,充分利用国家、地方、高校毕业生就业网开展就业服务,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共享发布机制。各高校要利用好信息网、公众号、工作微信群等渠道,及时发布有关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各项政策措施,就业服务信息,以及与毕业生密切相关的有关工作安排情况,及时回应毕业生关切的有关问题。 (十三)推进校企线上对接。疫情防控期间,暂停各类高校毕业生就业现场招聘活动。鼓励各高校和用人单位利用互联网进行供需对接,实行网上面试、网上签约、网上报到,引导用人单位适当延长招聘时间、推迟体检时间、推迟签约录取。各高校要利用信息网、微信公众号和工作微信群发布在线招聘信息,精准推送就业岗位信息;推动“云宣讲”“视频双选会”“在线面试”等新型招聘形式的解决方案;积极建议、配合用人单位简化招聘程序,开展线上招聘活动。公共就业服务经办机构要结合高校办学层次、专业设置、生源构成等情况,优选适合企业需求的岗位信息和最新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分批、分组、分类利用互联网手段精准推送。 (十四)跟踪掌握毕业生就业形势。各高校要密切跟踪疫情对毕业生就业的影响,了解毕业生的就业需求及用人单位用工变化情况,及时反馈就业供需信息。要主动研判就业形势,及时跟进,精准帮扶,重点关怀贫困家庭毕业生就业。坚决杜绝和打击疫情防控期间出现的招聘欺诈行为,维护毕业生合法权益。 (十五)动态调整服务时间。公共就业服务经办机构要延长报到接收时间,可通过信函、传真、网络等方式为高校毕业生办理就业协议签订、就业报到手续。视情调整2020年度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招聘、基层服务项目招募笔试面试时间,笔试已经结束的推迟面试时间,调整后的时间要及时告知考生并向社会公告。 (十六)强化毕业生心理疏导。各高校要组织有经验的职业指导教师和心理学教师,推出一批在线咨询课程、就业指导课程,开通心理热线。及时缓解和疏导毕业生心理压力,积极进行就业协议、应聘准备材料等相关指导,利用线上课程和网络平台推送求职知识技能,保证对毕业生就业活动的远程指导工作有效开展。 五、推广优化线上就业服务 (十七)加大线上招聘服务力度。暂停举办现场招聘和跨地区劳务协作。组织各级各类公共就业服务经办机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加大线上招聘力度,推行视频招聘、远程面试,动态发布岗位信息,加快向中国公共招聘网(http://job.mohrss.gov.cn)归集共享,实施“就业服务不打烊、网上招聘不停歇”的线上春风行动。根据当地疫情状况和党委政府部署,确定并公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窗口开放时间,引导就业政策、就业服务尽可能网上办、自助办,切实加快审核进度,有序疏导现场流量,及时消毒、保持通风,配备体温检测设施,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十八)加强就业政策咨询服务。积极推行公共就业“不见面”服务,第一时间提供当地公共就业服务经办机构联系方式查询、就业扶持政策等各类就业相关业务预约办理服务。发挥12333电话直接服务群众的优势,在自动语音服务中增加疫情防控期间就业政策、业务经办流程等内容,助力企业和劳动者了解、知晓疫情防控期间就业政策。不断优化服务内容,根据新政策出台进度,及时变更热点政策解读。及时汇总群众来电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强化咨询数据收集和分析利用工作。 上述有关补贴类政策执行期限除已明确规定时限外,统一为疫情防控期间。各地要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应对疫情的重大决策部署,压实责任、主动作为、加强协调,积极回应群众关切,科学研判当前市场供求,引导用人单位和重点群体有序招聘求职,确保社会大局稳定。 (中纺联社责办 整理) 声明:凡于本网文章前标有“CTEI网讯”之文章即表示为本网原创、编译、第一信息源、第一媒体合作方等,如需转载请务必标注文章来源自“中国纺织经济信息网 www.ctei.cn”,本网保留法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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