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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浆粕继续实施反倾销措施
2018-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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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称《反倾销条例》)以及商务部《执行世界贸易组织贸易救济争端裁决暂行规则》(以下称《执行争端裁决暂行规则》)的规定,2017年8月25日,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发布年度第43号公告,决定通过再调查执行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构关于加拿大诉中国浆粕产品反倾销措施案专家组报告的裁决。

  在案件原审和再调查中各利害关系方所提交的证据材料及调查机关补充收集证据材料的基础上,根据专家组的裁决,调查机关对原反倾销措施倾销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的影响、倾销进口产品与国内产业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其他已知因素对国内产业的影响等问题进行再调查。根据再调查结果并依据《反倾销条例》和《执行争端裁决暂行规则》的规定,调查机关作出再调查裁定(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再调查裁定

  调查机关裁定,在原审调查期内,原产于美国、加拿大和巴西进口浆粕的倾销行为导致中国国内浆粕产业受到实质损害,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调查机关决定,继续按照商务部2014年第18号公告内容实施反倾销措施。

  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对本案再调查裁决的决定不服的,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五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来源:商务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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