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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丘市质监局送法进针织服装生产企业
2016-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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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月27日上午,商丘市质监局举办“送法进企业”质量主体责任讲座。商丘市针织内衣商会会长杜宏伟,率30多家针织内衣生产企业负责人及技术骨干参加培训。

  2015年12月下旬,江苏邳州职业投拆者王全球向商丘市质监局举报,在邳州超市购买的商丘市睢阳区产业集聚区爱贝儿针织内衣厂生产的一套儿童针织内衣“包装及吊牌”标注不符合相关标准规定,要求索赔,成为商丘市质监局受理的2016年度质量投诉第一案。

  杜宏伟说,市质监局抓住发生在睢阳产业集聚区的这个案例,及时开展“送法进企业”活动,溯源追责、以案说法,就是要让商丘市针织内衣产品生产企业明白,怎样切实履行产品质量主体责任,如果违规违法必须承担哪些责任……

  市纤检所法制监督室主任李清志,向与会者展示了爱贝儿针织内衣厂儿童针织内衣包装物照片资料复印件。李清志说,江苏邳州这位职业举报人的《投诉(举报)书》称,在当地一家超市购买的这套爱贝儿牌儿童针织内衣的包装物及吊牌上,没有产品执行标准,没有面料成分和洗涤说明,没有按照GB18401-2010标准的要求标识产品的安全技术类别,没有产品检验合格证,要求生产经营者依法承担欺诈责任,并提出索取赔偿要求。此案由商丘市质监局调解后,产品生产企业给予适度赔偿,投诉者已撤回投诉书。此案的教训是无比深刻的。商丘针织内衣产业的产品质量近年持续提升,但是包装标识必须按标准严格规范,决不能再发生因产品标识标注不合格而被处罚的违规行为。李清志联系商丘针织内衣产业产品包装物上常见的问题,深入浅出地宣讲依据GB/T8878-2009、GB/T8878-2014棉针织内衣生产标准,FZ/T73025-2013(婴幼儿针织服装)生产标准,产品吊牌标识应标注内容的具体规定。李清志说,“产品质量合格只是最低要求。从吊牌标识到产品内在质量各项指标都达标,才能创品牌产品。”与会者声声入耳、心领神会。

  “今天大家共同剖析的这个案例,堪称商丘质监受理的2016第一案。”市质监局法规科科长孔卫红颇有感慨:“从2013年至2015年,市质监局受理质量投诉举报452起,先前投诉举报大多集中食品质量方面,从2015年至今,电梯安全、棉纺针织服装产品质量投诉呈上升趋势。近年省内郑、汴、洛及漯河市,职业举报人曾多次因产品质量问题向工商、质监等行政执法单位提出质疑,甚至多次对簿公堂。”她说,商丘针织内衣产业发展与时俱进,所有生产企业都要学法守法,最大限度地规避产品质量诉讼风险和经济损失。如果企业遭遇产品质量投诉,我建议不要“私了”,应及时准确地向质量监管部门汇报,依法依规处理。

  市质监局质量监督科科长陈跃梅在座谈会上发言中再三强调,商丘市针织内衣生产企业要生存发展,必须切实履行产品质量主体责任。《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生产者应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此规定包括两个含义:一是指生产者必须严格履行其保证产品质量的法定义务;二是指生产者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法定义务时,必须承担相应的产品质量责任。

  陈跃梅以案说法,引导企业依法依规经营。她说,按照《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规定,针织内衣产品或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三)根据产品特点和使用要求,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等;(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在显著位置清晰标明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说明。她说,针织内衣中的婴幼儿用品,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规定,逐项标注相关数据,否则即使有一项指标未载明或标注不合格的产品,即可判为不合格产品。

  近年,产品认证标志越来越引起重视。生产者应正确使用生产许可证标志、名牌或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标志。生产企业不准以假充真。对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不仅要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货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与会者一致反映,这个案例抓得准、抓得及时,以案说法如重锤击鼓,商丘针织内衣生产企业深受教育。

  (中国质量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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