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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危机时代 贸易纠纷升级

    近日,北京一家纺织企业与美国公司的一场贸易纠纷刚刚结束。2010年12月,该纺织企业与一家美国企业达成出口协议,合同金额约30万美元,中方发货半个月之后,对方要求延迟付款,谁知一延便是四个月之久,期间多次敦促无果。
    今年5月初,这家美国公司根据当下的美元对人民币汇率与该企业进行了结算。然而从2011年1月至今,美元对人民币汇率不断突破,连创新低,结算后中方纺织企业蒙受了几十万元人民币的损失。
对此,中方纺织企业在仲裁机构以及相关保险机构的协助下,与美国企业进行和解沟通,并派人赴美催还账款,终于挽回了损失。

    该企业欧美部经理于女士对记者表示,目前出口形势已经发生了质的变化,如果国内企业在贸易纠纷中都不坚持和对方沟通,不坚守原则,很容易失去出口国对我方的尊重,我方也就会很快失去在国际贸易中的话语权。【详细信息
专家把脉

贸易纠纷规避守则

    专家认为,目前国际贸易纠纷主要由五大原因引起。分别是:选择贸易伙伴不谨慎。随着电子商务的普及,一些B2B平台作为成本低、接触面广且方便快捷的方式,其真实性和合法性均由信息发布人自行负责;对当地市场情况和海关法规不了解;合同条款有缺陷;采用D/P等高风险付款方式。D/P付款方式是以买家自身商业信誉为基础的,在巴基斯坦等欠发达国家使用的潜在风险不容忽视;采取不当手段来拓展贸易。【详细信息

三大类贸易纠纷频发

    国际纺织贸易纠纷种类多、覆盖面广,北京京闽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邢志刚认为,信用证纠纷、合同纠纷、资产抵押纠纷是比较常见的三种类型。

类型1——信用证纠纷
典型案例:我国内地某企业与一印度公司做了一单货值约为7万美元的麻类产品出口业务。该批货物信用证由我国香港一家公司从香港开出。同时按照信用证的要求将提单中的发货人打成该香港公司,但保留了提单、报关单和核销单等原件。发货后印度客户以单证不符为由拒付货款,进而又以产品质量有问题为由逼我方大幅降价。我国内地企业经调查得知,该香港公司系印度公司在香港的关系公司,该香港公司坚决不同意退货。我国内地企业处处陷于被动,最后无奈答应降价了事。


案情点评:信用证可以由第三方出具,但是必须保证发货人一定为我方企业。由于国际贸易经验不足,该企业不仅犯了贸易中的基本错误,同时审单失误,在这起贸易活动中陷入种种被动,承受了相当大的经济损失。


律师解析:所谓信用证,通俗说来就是买卖双方事先商定交易条件,如品名、数量、质量标准、价格、交货时间等。然后买家找一家银行(通常就是买家的开户行,或有一定的担保)作为“中间人”,把这些交易条件提交银行,银行据以出具一份文件作为买卖双方交易的依据。国外采购商往往利用我国企业对信用证的信任来钻空子。货物到港之后,采购商所指定的银行应马上汇款,但是,他们有可能通过各种手段给当地银行施加压力或者与之相勾结,以信用证单据和事实交易不符为理由,拒付账款,导致我国企业的货物滞留。我国企业为了减少损失,一般会拍卖、甩卖到港货物,而国外采购商则会获得收购货物的优先权,以低价购得货物。
    国外采购商给银行施加压力的方法很多,比如,以更换合作银行为理由,迫使银行相关负责人让步,同时,国外采购商会利用我国对国外政策、法律、人文和商业规则的不熟悉,事先在合同中埋伏陷阱。另外,国外采购商甚至还会恶人先告状,在产品质量、规格、属性方面找到漏洞,以信用证诈骗名义起诉我国企业,从而增加我国企业时间成本,导致货物积压滞留。

类型2——合同纠纷
典型案例:某中资企业驻法国代表处,与法国买家签了一笔外贸合同。法国买家为了达到减少关税的目的,要求签订两份合同,一份合同的交易金额低于实际交易金额,用来报关,另外一份合同显示的是真正交易的金额。由于用于报关的合同价格大大低于市场价格,引起了法国有关部门的注意,从而开展调查,法国买家与我国企业均涉案。


案情点评:中国企业同意签订双重合同,而所签订的实际交易金额的合同是不被法律所承认的,中国企业往往就会很被动,一旦买家恶意欠款,中方只能承担损失,自吞苦果。


律师解析:上述案例属于“阴阳合同”范畴。所谓“阴阳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就同一事项订立两份以上的内容不相同的合同,一份对内,一份对外,其中对外的一份并不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而是以逃避国家税收等为目的;对内的一份则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阴阳合同”是一种违规行为,这类合同一旦出现纠纷,由于涉嫌协助虚假报关,企业将陷入被动,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甚至会影响欠款的正常追索。建议企业切勿贪图眼前利益、一时利益而签订“阴阳合同”,否则会捡了芝麻,丢了西瓜。

类型3——财产抵押纠纷
典型案例:国内某企业与美国一家面料进出口企业签订了合约,美国方面表示,由于数额较大,公司资金暂时遇到周转困难,公司在中国也设有分公司,可否以分公司的资产进行抵押,以解资金短缺难题,中方公司随即同意并签订了抵押合同。然而,数月过去,美方公司代表却莫名消失,中方公司发现,所谓的中国分公司不过是一个空壳,名下没有任何资产。


案情点评:一般如对方要求以分公司资产作为抵押,企业应通过法律手段先对分公司的资产状况进行调查和评估。

 

律师解析:当国外公司要求以其分公司资产做抵押,原则上很少有中方公司在贸易过程中去核实对方的资产情况。一般来说,中方公司只能委托律师进行资产核查,律师出示调查报告,对国外公司的驻中国分公司的工商注册情况、资产、银行纳税、动产、不动产等情况进行调查。建议企业在相关贸易事务中聘请专业律师对合同中对方的公司进行必要的调查,以避免不必要的风险。

进军新兴市场须预知风险

    邢志刚表示,全球金融危机爆发后,占我国出口市场比重60%的主要发达国家经济相继陷入衰退,进口需求大幅萎缩。在此背景下我国众多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急于通过拓展新市场来扩大贸易量,巴基斯坦等欠发达地区成为目标市场。但企业对新市场缺乏足够了解,套用在发达市场的国际贸易经验,风险防范意识不强,导致贸易纠纷甚至贸易诈骗频发,企业损失惨重。梁华介绍,新兴市场是我国对外投资的主要对象国,也是贸易纠纷频发的是非地,贸易风险指数极高,建议企业一定要事先选择好争议解决方式。

案例1

    某棉纺集团向印度出运71.5吨纱,金额近10万美元,价格条款FOB,合同付款方式为预付30%TT+70%DP。货到港口两个月,期间货物价格暴跌,收货人不付款不提货,不同意退运或转让,产生了非常高的港口费用,导致我国公司蒙受相当大的损失。


律师解析:按照印度政府规定,出口到印度的货物,必须有原收货人出具NOC证明,才能修改收货人并转卖他人或转运。一旦货物到达前市场发生动荡,买家往往利用此规定恶意欺骗国外客户,从而以差价赚取利润,想尽办法违约,逼迫中国公司降价。此时货已运至印度,且由于印度海关规定,如果货物到港3个月无人提货,就将被海关拍卖。对此,我国企业无奈只好“认宰”,最终接受降价条件息事宁人。

 

案例2

    某中资企业与巴基斯坦订立了面料贸易合约。当中资企业把面料发走到港后,对方以质量未达标、规格不符合为由,拒绝提货付款。中方无奈将货物存放在当地港口等待处理结果。然而,由于巴基斯坦的港口存放费用极高,结果,官司处理完毕后,中方付出了高昂的货物滞留费用。


律师解析:巴基斯坦1969年海关法规定,在货物到港进口商拒绝提货的情况下,出口企业转卖或退运货物均需得到原进口商(货主)签署的“无异议证明”,但巴海关退运手续非常复杂,耗时很长。如果货物到港后一段时间无人认领或者滞港费用累计到一定程度,海关将作无人提货(无主货)处理,有权拍卖该批货物,拍卖所得充抵仓储费等相关滞港费用。而货物被拍卖时,在同等条件下原进口人为优先购买人。因此,巴恶意进口商可以待货物到港后以各种借口拒绝付款提货,无耻要求降价,有的甚至不索要提单,拖延至达到海关无主货拍卖的条件。期间由于无法得到巴进口商拒绝提货的签署无异议证明,我国企业无法退货或转售,此类为中巴贸易纠纷的最常见类型。

知识产权纠纷凸显
    采访中,K.O裤钩创始人李棠华对记者表示,定牌加工企业要谨慎审核合同产品的知识产权状况,谨防盲目接单导致发生侵权。
    据介绍,我国海关查获的侵权案件就有类似情况。广东汕头一家企业按照国外客户的要求贴牌生产了一批服装,但却侵犯了某国际品牌的商标权,在出口时被我国海关查获,企业不但被没收货物和处以罚款,最终还受到了权利人的索赔,损失很大。
    “在海关查获的侵权案件中,有很多出口侵权货物是国内公司根据外国客户的订单生产的。企业在接受订单时未能全面了解有关产品的知识产权状况导致侵权,而侵权产品一旦被查处,国内的加工企业将承担制假和违约的不利后果。”李棠华表示。
    目前定牌加工企业在签订合同开展定牌加工业务时存在对知识产权责任承担大多约定不明的情况,相当一部分企业不了解商标转让、许可使用与定牌加工中商标使用的区别,仅凭订单或传真件就开始为委托方加工产品,不签订书面加工合同。即使签订合同也仅注重加工商品的数量、款式、质量、价格、交货日期、结款方式,未明确双方商标使用责任,导致了商标侵权隐患的存在。甚至有的企业由于害怕失去订单而下意识不去对侵权风险进行约定。国内企业赚取的只是微薄的加工费用,而侵权产品一旦被查处,国内的加工企业将承担制假和违约的不利后果。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分为主动保护和被动保护两种执法模式,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是海关采取主动保护措施的前提条件。海关在日常监管中发现,包括某些国际品牌在内的知识产权没有在海关备案,这样海关无法对某些疑似侵权产品进行认定,也无法启动知识产权海关主动保护。国内许多企业对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概念模糊,更没有想到要去海关进行知识产权备案,这不仅不利于企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容易让侵权商品抢占国际市场。
当前知识产权海关保护面临的一大难题就是如何做好贸易安全和贸易便利之间的有效平衡。在执法中,海关发现部分国际知名品牌的权利人授权生产的情况非常普遍,但却没有及时将知识产权的授权使用情况向海关备案,导致海关无法确定进出口货物知识产权授权状况而中止通关。

电子商务成敏感地带
    近日,知名电子商务平台阿里巴巴爆出欺诈丑闻,令企业对外贸易受损。对此,梁华建议,企业在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进行涉外贸易时,首先要审视该平台所引入的贸易纠纷处理方式和机构。一般来说,国际大型电子商务平台对华贸易均引入贸仲委为贸易纠纷处理机构。
    提醒企业注意的是,电子商务国际贸易在运作过程中,与传统贸易有诸多不同,尤其在各国的法律法规中,尚有许多不甚明了之处。邢志刚介绍,以合同的成立和生效为例,根据国际商法的规定,合同的成立,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步骤,要约的撤回和撤销通知应早于要约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但在电子商务过程中,要约的撤回和撤销也许仅需点击一下鼠标,很难界定是否早于要约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建议企业在发出要约或承诺时要格外慎重。
    另外,签订合同时,电子印鉴的真伪确认十分必要。在现实交易中,签字盖章的过程就是对双方当事人身份、对文件所记载的合同内容的确认和认同过程,但是在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不存在签字盖章问题,只需通过电子印鉴进行。但是,电子印鉴可能被复制、盗用、丢失或者破译,缺乏足够的安全性保障,而法律上关于电子印鉴使用效力如何确认等问题,尚未形成成文规定,国际上也只达成了倾向性意见。

仲裁:解决贸易纠纷的新“娘舅”
    纺织行业作为我国传统的支柱产业,也是重要的民生产业,在克服了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之后,整个行业出现了良好的发展局面,随着经济的发展和贸易量的大幅增加及中国加入WTO,企业可能会遇到各种各样的贸易障碍或者法律纠纷,势必会影响到企业的稳定发展,如何防范法律风险,如何选择公平公正、高效快捷的方式解决贸易纠纷,对企业来讲至关重要。
    为向行业企业提供更多元、更便捷的国际贸易纠纷解决途径,今年3月,经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批准,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简称贸仲委)决定在纺织贸促会设立贸仲纺织行业办事处。仲裁,这种在国际上业已成熟的纠纷解决手段开始走近更多中小纺织企业。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副主任兼秘书长于健龙介绍,金融危机爆发以后,贸仲的办案数量及受理案件的争议金额均出现大幅增长的现象。分析其原因,一方面金融危机爆发以后,国际贸易环境发生变化,导致贸易纠纷增多。另一方面,市场主体对仲裁认知度越来越高,通过多年的宣传,市场主体越来越愿意采用仲裁来解决纠纷。
    仲裁具有一裁终局、专家裁判、裁决具有广泛执行力等优势,这些优势都让市场主体更愿意让仲裁解决纠纷。也正因如此,仲裁被很多机构称作是解决纠纷的“新娘舅”。

如何利用仲裁调解?

《纺织服装周刊》:请您简单介绍一下贸仲委构?
于健龙:贸仲委成立于1956年,作为世界知名仲裁机构之一,它是国内设立最早、规模最大的常设仲裁机构,主要是以仲裁的方式独立、公正地解决经济贸易争议。
《纺织服装周刊》:就纺织行业来说,仲裁受理的业务范围是哪些?
于健龙:涉及合同、财产、合并、兼并、股权转让、建设工程、房地产、租赁、金融业务、技术合同纠纷案、产品责任、合资、合作等纠纷以及其他民事财产权益纠纷,纺织企业在日常运营中的各种合同纠纷都可以通过贸易仲裁的手段解决。
《纺织服装周刊》:相比其他仲裁机构,贸仲委有哪些优势?
于健龙:贸仲委受案范围宽,程序国际化,既可受理涉外案件,也可受理国内案件,受理范围不受当事人行业和国籍限制。贸仲委受理的国内案件,以跨行业、跨地区、跨领域为显著特点,新型经济领域的案件呈不断增长的趋势。专家裁判是贸仲委仲裁的另一大鲜明特色。贸仲委设有建筑、金融、粮食、皮革、羊毛、商业等专业委员会,适应不同行业的特殊需要,提供量身定做的行业纠纷解决方案。
《纺织服装周刊》:纠纷发生后,怎么运用仲裁程序?
于健龙:签订合同时,双方可以加上一项“仲裁条款”,即以当事人自愿达成一致,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或者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纺织服装周刊》:贸仲委的仲裁决议可以在海外执行吗?
于健龙:50多年来,贸仲委仲裁裁决的公正性得到了国内外仲裁界以及当事人的高度认可,仲裁裁决依据《纽约公约》可在世界上140多个国家得到承认和执行,已经审结的近2万件商事仲裁案件中,案件当事人涉及除中国大陆以外的70多个国家和地区,贸仲委的仲裁裁决在世界上近60多个国家和地区得到了成功的承认和执行。
    贸仲委的受案量一直稳居世界各知名仲裁机构前列,贸仲涉外案件总量占中国大陆涉外案件总量的90%以上,贸仲委正逐步发展成为国际上解决复杂争议、大额争议、涉外争议的主要仲裁机构之一。
《纺织服装周刊》:运用仲裁耗时长吗?
于健龙:高效快捷是贸仲委审理案件的特点之一。贸仲委案件的开庭审理一般只需1~3天,绝大多数案件均在仲裁庭组成之后6个月内结案,国际和涉外案件的审理期限明显短于其他国际仲裁机构。
《纺织服装周刊》:仲裁之前可以进行调解吗?
于健龙:仲裁与调解相结合是贸仲委仲裁的显著特点,被国际上誉为“东方经验”。这种做法不仅有利于解决争议,而且有利于保持当事人的友好合作关系,已经为越来越多的国外仲裁机构所接受。


后记:长期以来,由于我国外向型制造加工企业较多,企业之间竞争激烈,甚至大打价格战。而国外买家往往具有“甲方”心态,在合同制定和履行过程中较为强势,且甚至存在一些故意设陷的状况。面对贸易纠纷,我国很多中小企业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如果纠纷涉及金额较小,就选择默默承担。在贸易壁垒、反倾销层面的国际贸易战中,也是如此。

    然而,企业应该看到,缺乏维权意识、法律意识,不善于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利益,正是我国企业在对外贸易中的软肋,为一些国外买家无视契约提供了“理由”。回避的代价是高昂的,在当下越发严峻的国际贸易环境中,国际贸易风险复杂多样,由知识产权、电子商务等引发的新兴贸易纠纷正呈现高涨态势,如果我国纺织企业表现被动,那么会逐渐丧失在国际贸易中的“游戏规则制定权”,也不利于相关的人才体系和企业制度建设。长期下去,无益于中国国际贸易环境的改善,因此,企业应正视贸易纠纷,学会按经济规律和法律规则办事,才是真正解决问题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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