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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备案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53号)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允许报关单位可以同时备案为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和报关企业。换言之,一家企业可以拥有 “双重身份〞了,既可以备案为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开展进出口贸易业务,同时又可以备案为报关企业开展代理报关业务。 (来源:海关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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