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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对外发布《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全面推动我国市场由大到强转变,为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坚强支撑。什么是统一大市场?建立全国统一的市场制度规则又有哪些具体的方向和措施?
《意见》提出了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主要目标,包括持续推动国内市场高效畅通和规模拓展,加快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进一步降低市场交易成本,促进科技创新和产业升级,培育参与国际竞争合作新优势。 中国宏观经济研究院综合形势室主任 郭丽岩:我们国家拥有这种超大规模和整体市场的优势,这种优势在当前的时点下尤为重要,因为它在抗击外部的风险,通过自身的产业链供应链的韧性还有自身国内市场的体量来抗击外部一些冲击和风险方面,能够发挥很重要的作用。 《意见》将强化市场基础制度规则统一,完善统一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企业产权及企业家人身财产安全;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严格落实“全国一张清单”管理模式;维护统一的公平竞争制度,坚持对各类市场主体一视同仁、平等对待;健全统一的社会信用制度。 清华大学中国发展规划研究院执行副院长 董煜:我们的市场还存在制度规则不统一,地方分割、市场的小封闭、小循环这样的情况。加快建设国内统一大市场,它实际上是推动国内市场由大到强转变的关键一招。
这次出台的《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提出,打破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打通制约经济循环的关键堵点,促进商品要素资源在更大范围内畅通流动。 《意见》提出破除地方保护和区域壁垒,指导各地区综合比较优势、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产业基础、防灾避险能力等因素,找准自身功能定位,力戒贪大求洋、低层次重复建设和过度同质竞争,不搞“小而全”的自我小循环,更不能以“内循环”的名义搞地区封锁。 清华大学中国发展规划研究院执行副院长 董煜:你不能一个地方以搞内循环为名,去做封闭市场的行为,去做切割市场的行为,恰恰越是在这个时候,越是需要破除那些壁垒,既要打通那些有形的壁垒,通过这个文件也要在一些规则上去打通那些无形的壁垒,这样才能更好应对当前的经济形势。 《意见》将及时清理废除各地区含有地方保护、市场分割、指定交易等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全面清理歧视外资企业和外地企业、实行地方保护的各类优惠政策,防止招商引资恶性竞争行为。 中国宏观经济研究院综合形势室主任 郭丽岩:是一种减负纾困的方式,另一个方面也是畅通供需循环、产业循环、市场循环的一个重要举措,在当前的背景下应对外部不确定性风险,这一系列举措是有利于稳住微观市场主体信心的。
本次出台的《意见》一大亮点就是要打造统一的要素和资源市场,其中就包括统一的土地和劳动力市场、资本市场、技术和数据市场、能源市场和生态环境市场,将吸引海外中高端要素资源汇聚。 《意见》提出统筹增量建设用地与存量建设用地,实行统一规划,强化统一管理。加快发展统一的资本市场,选择运行安全规范、风险管理能力较强的区域性股权市场,开展制度和业务创新试点,加强区域性股权市场和全国性证券市场板块间的合作衔接。 中国宏观经济研究院市场与价格研究所研究员 刘志成:加快发展统一的资本市场,强化重要金融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区域性股权市场和全国性证券市场板块间的有效衔接,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 此外,意见还提出要建立健全全国性技术交易市场,加快培育数据要素市场,建设全国统一的能源市场,推动油气管网设施互联互通并向各类市场主体公平开放,研究推动适时组建全国电力交易中心,建设全国统一的碳排放权、用水权交易市场。 中国宏观经济研究院市场与价格研究所研究员 刘志成:在更大范围内实现要素高效协同配置,可以促进要素有序流动,在更加丰富的应用场景下放大创新收益,为科技创新和产业升级提供强大动力。 (来源:央视财经)
强化市场基础制度规则统一 1. 健全统一规范的涉产权纠纷案件执法司法体系,依法保护企业产权及企业家人身财产安全。 2. 完善知识产权法院跨区域管辖制度。 3. 严禁各地区各部门自行发布具有市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 4. 建立全国统一的登记注册数据标准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行业字词库。 5. 制定全国通用性资格清单。 6. 建立公平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协调保障机制。 7. 加快推动修改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 8. 编制出台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建立公共信用信息同金融信息共享整合机制。 9. 建立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体系,依法依规编制出台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
推进市场设施高标准联通 10. 优化商贸流通基础设施布局,加快数字化建设,推动线上线下融合发展。 11. 推动国家物流枢纽网络建设,大力发展多式联运,推广标准化托盘带板运输模式。 12. 支持数字化第三方物流交付平台建设,培育一批有全球影响力的数字化平台企业和供应链企业。 13. 加强应急物流体系建设,提升灾害高风险区域交通运输设施、物流站点等设防水平和承灾能力,积极防范粮食、能源等重要产品供应短缺风险。 14. 统一产权交易信息发布机制,实现全国产权交易市场联通。 15. 推进同类型及同目的信息认证平台统一接口建设,完善接口标准。 16. 依法公开市场主体、投资项目、产量、产能等信息。 17. 将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覆盖范围扩大到适合以市场化方式配置的各类公共资源,加快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全流程电子化。 18. 鼓励打造综合性商品交易平台。 19. 加快推进大宗商品期现货市场建设,不断完善交易规则。 20. 鼓励交易平台与金融机构、中介机构合作,依法发展涵盖产权界定、价格评估、担保、保险等业务的综合服务体系。
打造统一的要素和资源市场 21. 统筹增量建设用地与存量建设用地,实行统一规划。 22. 完善全国统一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 23. 统一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依法发展动产融资。 24. 选择运行安全规范、风险管理能力较强的区域性股权市场,开展制度和业务创新试点,加强区域性股权市场和全国性证券市场板块间的合作衔接。 25. 发展供应链金融,提供直达各流通环节经营主体的金融产品。 26. 坚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为资本设置“红绿灯”,防止资本无序扩张。 27. 建立健全全国性技术交易市场,完善知识产权评估与交易机制,推动各地技术交易市场互联互通。 28. 鼓励不同区域之间科技信息交流互动,推动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仪器设备开放共享。 29. 建立健全数据安全、权利保护、跨境传输管理、交易流通、开放共享、安全认证等基础制度和标准规范,深入开展数据资源调查。 30. 有序推进全国能源市场建设。 31. 健全油气期货产品体系,规范油气交易中心建设,优化交易场所、交割库等重点基础设施布局。 32. 健全多层次统一电力市场体系,研究推动适时组建全国电力交易中心。 33. 推动完善全国统一的煤炭交易市场。 34. 建设全国统一的碳排放权、用水权交易市场,实行统一规范的行业标准、交易监管机制。 35. 推进排污权、用能权市场化交易,探索建立初始分配、有偿使用、市场交易、纠纷解决、配套服务等制度。 36. 推动绿色产品认证与标识体系建设,促进绿色生产和绿色消费。
推进商品和服务市场高水平统一 37. 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检验检测业务,探索推进计量区域中心、国家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建设,推动认证结果跨行业跨区域互通互认。 38. 推动重点领域主要消费品质量标准与国际接轨,深化质量认证国际合作互认,实施产品伤害监测和预防干预,完善质量统计监测体系。 39. 进一步巩固拓展中国品牌日活动等品牌发展交流平台。 40. 强化标准验证、实施、监督,健全现代流通、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第五代移动通信(5G)、物联网、储能等领域标准体系。 41. 加快完善并严格执行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推动跨国跨地区经营的市场主体为消费者提供统一便捷的售后服务,进一步畅通商品异地、异店退换货通道。 42. 建立完善消费投诉信息公示制度,促进消费纠纷源头治理。
推进市场监管公平统一 43. 加强对工程建设领域统一公正监管,强化重要工业产品风险监测和监督抽查。 44. 推进维护统一市场综合执法能力建设,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力量。 45. 鼓励跨行政区域按规定联合发布统一监管政策法规及标准规范,积极开展联动执法,创新联合监管模式,加强调查取证和案件处置合作。 46. 完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信用监管、“互联网+监管”、跨部门协同监管等方式,加强各类监管的衔接配合。 47. 充分利用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加快推进智慧监管,提升市场监管政务服务、网络交易监管、消费者权益保护、重点产品追溯等方面跨省通办、共享协作的信息化水平。 48. 建立健全跨行政区域网络监管协作机制,鼓励行业协会商会、新闻媒体、消费者和公众共同开展监督评议。
进一步规范不当市场竞争和干预行为 49. 完善垄断行为认定法律规则,健全经营者集中分类分级反垄断审查制度。破除平台企业数据垄断等问题,防止利用数据、算法、技术手段等方式排除、限制竞争。 50. 加强对金融、传媒、科技、民生等领域和涉及初创企业、新业态、劳动密集型行业的经营者集中审查,强化垄断风险识别、预警、防范。 51. 加强对创新型中小企业原始创新和知识产权的保护。 52. 构建跨行政区域的反不正当竞争案件移送、执法协助、联合执法机制,针对新型、疑难、典型案件畅通会商渠道、互通裁量标准。 53. 指导各地区综合比较优势、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产业基础、防灾避险能力等因素,找准自身功能定位,力戒贪大求洋、低层次重复建设和过度同质竞争,不搞“小而全”的自我小循环,更不能以“内循环”的名义搞地区封锁。 54. 建立涉企优惠政策目录清单并及时向社会公开,及时清理废除各地区含有地方保护、市场分割、指定交易等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全面清理歧视外资企业和外地企业、实行地方保护的各类优惠政策。 55. 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不得要求企业必须在某地登记注册,不得为企业跨区域经营或迁移设置障碍。 56. 不得以备案、注册、年检、认定、认证、指定、要求设立分公司等形式设定或者变相设定准入障碍。 57. 不得在资质认定、业务许可等方面,对外地企业设定明显高于本地经营者的资质要求、技术要求、检验标准或评审标准。 58. 不得将政务服务事项转为中介服务事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在政务服务前要求企业自行检测、检验、认证、鉴定、公证以及提供证明等,不得搞变相审批、有偿服务。 59. 未经公平竞争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60.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中严禁违法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零部件、原产地、供应商,不得违法设定与招标采购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等。 61. 不得违法限定投标人所在地、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设定其他不合理的条件以排斥、限制经营者参与投标采购活动。 62. 深入推进招标投标全流程电子化,加快完善电子招标投标制度规则、技术标准,推动优质评标专家等资源跨地区跨行业共享。 (来源:中国纺织) 声明:凡于本网文章前标有“CTEI网讯”之文章即表示为本网原创、编译、第一信息源、第一媒体合作方等,如需转载请务必标注文章来源自“中国纺织经济信息网 www.ctei.cn”,本网保留法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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