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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建、扩建的企业要注意了,发改委发布新修订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
2023-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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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6日,国家发改委修订印发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对外公布。发改委称,这是健全节能降碳制度体系、完善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调控的重要举措,将为促进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提供重要制度保障。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是提高新上项目能源利用效率、从源头减少能源浪费的一项重要制度,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节约能源法》规定,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2016年11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6年第44号),进一步精简了审查范围,细化了审查要求,提高了审查效能。节能审查制度实施以来,在提高新上项目能效水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发展、推动产业结构转型升级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有力促进了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近年数据测算,通过开展节能审查,全国每年可节约能源超过700万吨标准煤。
  新修订的《办法》加强与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调控政策的有效衔接,在节能审查工作中科学评估项目用能量、用能结构、能效水平、能耗强度等,能够切实发挥能效把关作用,保障高质量发展用能需求;同时,引导项目因地制宜更多采用可再生能源、工业余热等,有利于控制化石能源消费、减少二氧化碳排放。
  发改委有关负责人解释说,本次《办法》修订进一步强化了节能审查对完善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调控的支撑作用。《办法》明确,地方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对节能审查工作加强总体指导和统筹协调,落实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调控,强化能耗强度降低约束性指标管理,有效增强能源消费总量管理弹性,控制化石能源消费,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发展;在节能报告中增加可再生能源消费量和原料用能量核算要求,分析项目单位产品化石能源消耗、单位增加值(产值)化石能源消耗、化石能源消费量、可再生能源消费量和供给保障情况、原料用能消费量等,引导增加可再生能源消费;具备碳排放统计核算条件的项目,要在节能报告中核算碳排放数据、提出减碳措施、分析项目碳排放对地方降碳目标影响等,进一步增强了节能审查对提高能效、降低碳排放的协同推动作用,将为逐步转向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提供有力支撑。
  《办法》进一步提升审批效率,将省级节能审查机关管理权限由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提高到1万吨标准煤;支持各地结合实际情况,在开发区、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区域实施区域节能审查,实行告知承诺制,进一步优化审批程序。
  《办法》优化完善了关于节能审查变更、改建项目边界、节能审查意见逾期等要求,为开展相关工作提供了指引。如,计算项目综合能源消费增量时,将原“改扩建项目”的表述明确界定为“建设地点、主要生产工艺和设备未改变的改建项目”,厘清了项目能耗核算边界;要求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或年实际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节能审查批复水平10%及以上的项目,建设单位应提交变更申请;明确单个项目涉及两个及以上省级地区的,节能审查工作由项目主体工程(或控制性工程)所在省(区、市)省级节能审查机关牵头商其他地区省级节能审查机关研究确定后实施等。此外,《办法》还要求地方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区节能审查具体实施办法,为制度执行提供更加精细的指导。
  《办法》强调,未按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发改委实施全国节能审查动态监管,对各地节能审查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重大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
  (来源:纺织服装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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