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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沙特海关发出有关产地来源标志的通告
2010-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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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沙特海关在2009年1月18日向所有陆路、海路和航空口岸发出通告72/11/m,关于严格执行进口产品产地来源标志的规定。这是沙特海关在2008年3月11日发出的通告第99S/43/m号的基础上的一项规定,此通告包括管制未能提供产地来源标志的进口产品。

    自2009年1月27日起,任何进口货物如未能提供不易拆去的产地来源标志,将会被沙特海关扣留在口岸并要求进口商采取更正措施或承诺不会再犯。否则会收缴罚款或把相关货物退回产地来源国。

    在首次发现进口商的货物未有符合产地来源标志要求后的30天内,其后进口的货物如再次无法提供不可拆去的产地来源标志,沙特海关将不会接受任何更正措施并会把有关货物退回产地来源国。

    沙特海关将会严格执行上述的规定,进口货物必须按照其产品的类别,以雕刻、打印或压制的方式附上清晰和不易拆去的产地来源标志。如果因为产品的体积太细或其类别而无法贴上标志,则必须在产品的包装材料上附上固定和不易拆去的产地来源标志。

    如果产品上提供双重的产地来源信息,或误导消费者的信息,这种情况将会由海关的法律部门呈交海关专员调查。

    一旦海关认为进口的产品会危害自然环境,货物将会被充公并会收缴罚款。这批货物并不会获准采取任何更正措施。并会按照统一标准海关制度第56/C条再作转口。

WTO检验检疫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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