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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欧盟拟制定“原产国”标志法规
2010-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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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欧盟议会网站消息,欧盟议会议员表示,为了帮助消费者做出更好的选择,产品应明确标明其原产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欧盟议会议员在周三(2010年9月29日)通过了一个拟议的关于从第三国进口产品的原产国标志的欧盟系统法规,允许在欧盟范围内用英语标明原产国并确保只适用于销售给最终消费者的产品。此外,欧洲议会议员还主张实行统一协调处罚措施。

    该拟议欧盟法规以19票赞成,2票反对,2票弃权通过,旨在确保消费者正确了解产品的原产地信息并保护消费者免受可能的健康风险、伪造以及不公平竞争。

该法规的主要内容为:

  • 词语“Made in”应该与原产国名称一起,用“产品销售的成员国消费者易于理解”的语言进行标注。另外,议会议员还增加了一个修订件作为可供选择的替代品,允许在欧盟范围内任何地方使用英语。
  • 对于大部分货品,必须标明原产国,除非标志会损坏产品或者因技术原因不能标注。若产品进行过包装,原产地标志应标注在包装以及货品上。
  • 法规通过委员会批准,只适用于销售给最终消费者的产品。并不包括鱼类以及水产养殖品或食品,也不涉及原产于欧盟、土耳其、挪威、冰岛或列支敦士登的产品。所涵盖的产品清单包括玻璃器具、纺织品、工具、螺丝、水龙头、药品以及家具等。委员会可能在将来扩展该清单。
  • 委员会提案并没有规定触犯法规所受到处罚的协调系统。议会议员们强调委员会必须提议关于处罚的最低标准,以这些规定在所有成员国同样应用。

    一旦法规通过议会和理事会的批准,该法规将在于欧盟官方公报发布一年后在所有成员国实施。

    欧盟议会议员还修订的法规草案以要求委员会在该法规生效后3年内对该法规的效果进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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