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2月16日,欧盟委员会宣布,欧洲议会已与欧盟理事会就加强欧委会执行权力的新规例达成最终协议。这些新法例将适用于欧盟实行的贸易防卫措施,与中国出口商的利益息息相关。
新通过的欧盟条约(里斯本条约)赋予欧委会执行权力。以前,欧盟各专门负责委员会内的成员国代表,可以投票赞成或反对欧委会提出的议案,例如反倾销政策以反倾销委员会内简单大多数为依归。里斯本条约仍以各委员会的简单大多数为决策准则,但欧盟理事会不能干预。
根据新规例,贸易防卫等政策的执行措施将纳入正常制度内。到目前为止,欧盟理事会对贸易措施保有最终决定权。
另外,新程序赋予欧委会更大酌情权。当欧委会的一项执法议案未能取得合格大多数赞成或反对票时,欧委会可选择采纳议案,或再进一步审视议案,唯一例外的是,在实施与确定性多边贸易保障措施相关的议案时,欧委会必须获得相关委员会作出正面意见。不过,反倾销及反补贴确定性措施等其他贸易防卫措施,则不属于例外情况。
因此,欧委会大部分的贸易防卫措施议案均可按合格大多数票数通过,但相较于现在的简单大多数,要否决议案,必须取得三分之二反对票。此外,人口较多的成员国享有较多投票权,人口较少的成员国则较少投票权。由于人口较多的成员国如西班牙、法国和意大利等,预计会联合起来,推动欧盟实施贸易防卫措施,因此其他成员国要阻止进口货品实施贸易防卫措施的实施会更加困难。
欧盟贸易专员德古赫特(Karel De Gucht)曾批评采纳贸易防卫措施的现行法律程序,认为会令反倾销委员会内的成员国代表容易受到各方游说和地缘政治压力。新制度有助减少上述情况发生。
最后,值得注意的是,所有呈交予各方专家委员会的文件将同时向欧洲议会及欧盟理事会披露。地位平等的欧洲议会及欧盟理事会拥有审议权,可随时提出意见,指出欧委会草拟的议案超出其权力范围。若有此情况发生,欧委会必须重新审视议案,并向欧洲议会及欧盟理事会解释提出有关议案的目的。
据悉,新规例将于2011年3月1日实施,并自动取代现有制度。更多内容请见:http://www.hktdc.com/info/mi/a/baeu/en/1X07A0LF/1/Business-Alert-EU/New-EU-Law-May-Foster-Increased-Trade-Defence-Measures-Against-Imported-Goods.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