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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耳其于2008年12月26日颁布了“土耳其化学品目录与化学品控制法”(以下称“化学品法规”),该法规于2009年01月01日起正式生效。该化学品法规的目的是针对化学品列表的制定与维护,提供并确立相关的行政技术程序及原则,以实现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有效保护。 法规要求,所有进口或在土耳其境内生产的年吨位在1吨以上的新旧物质,无论以物质本身存在或是存在于配制品中的物质,都应向土耳其环境和林业管理局(the Ministry of Environment and Forestry, MoEF)进行通报。1吨以下的物质被豁免;其他被豁免的包括:天然存在的物质、用于国防目的的物质和聚合物,这一规定与欧盟的REACH法规极为类似。 通报的数据要求因物质进入土耳其的吨位不同而有不同的要求。对于进口或年生产量在1吨至1000吨的物质,只需要提供基本信息(物质名称、EC No#和CAS No.、生产量或进口量、分类和卷标及使用信息等17类信息);对1000吨/年以上的物质其数据信息要求更为详细。 另外,MoEF有权根据危害评估结果和物质的优先性,要求提交更多的信息(物理化学性质、扩散途径和环境影响、生理毒性特征、急毒性和亚急毒性、致癌性、致突变性和生殖毒性以及任何与风险评估有关的其他信息)。 信息的提交要求使用土耳其语并通过MoEF网站上的“HEDSET”在线工具进行递交。 按土耳其化学品法规的规定,不论是物质本身,或是配制品中的物质,都应该依照“危险物质与配制品的分类、标签和包装法规”要求来进行分类;该法规于2008年12月26日公布,2009年12月26日实施。 此外,土耳其SDS指令27092也已在2009年12月26日生效,对危险物质和配制品的SDS制作要求做出了详细规定,此指令规定SDS应当由经官方认证人士完成,同时应按同样方式递交给MoEF。 首次通报截止日期 2010年01月01日之前在土耳其市场上流通、销售的化学品必须在2011年03月31日前完成通报。 2010年01月01日之后在土耳其市场上首次流通、销售的化学品必须在上市后的三个月内完成通报。 违反化学品法规的惩罚 任何进入土耳其境内的化学品的公司必须在相应的截止日期前了解并遵从土耳其的化学品法规的要求,以确保商品可以在土耳其市面上销售、流通,违反规定后的详细惩罚措施在土耳其环境法中有清楚描述。 (瑞旭技术) 声明:凡于本网文章前标有“CTEI网讯”之文章即表示为本网原创、编译、第一信息源、第一媒体合作方等,如需转载请务必标注文章来源自“中国纺织经济信息网 www.ctei.cn”,本网保留法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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