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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进口物资不实施对美加征关税措施的通知 税委会〔2020〕6号
海关总署: 为积极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对按照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详见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6号,以下称免税政策)进口且原产于美国的物资,不实施对美加征关税措施,即恢复我对美232措施所中止的关税减让义务、不加征我为反制美301措施所加征的关税;已加征税款予以退还。 上述不实施加征关税措施与免税政策实施时间保持一致。 特此通知。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2020年2月1日
(来源:中纺联社责办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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