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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政府于本(2018)年5月4日发布第63/2018/ND-CP号公告,有关公私营伙伴关系(PPP)投资之若干规定。 依据前列(第63/2018/ND-CP号)公告规定,政府付款予投资业者执行兴建-移交合约(BT合约)计划案之相关机制,政府除了以土地基金来支付投资业者执行兴建-移交合约计划案外,还规定以下列方式来支付: - 依据公用财产使用管理之相关规定以办公住所、基础设施资产来支付; - 依据专业法规以转让经营权、开发工程、服务等方式来支付。 此外,该公告亦规定执行公私营伙伴关系(PPP)投资业者应持有计划案投资总金额的比例规定如下: - 计划案投资总金额在1兆5,000亿越盾以下者,投资业者持有计划案投资总金额比例,不可低于20%(现行规定为15%); - 计划案投资总金额在1兆5,000亿越盾以上者,投资业者持有计划案投资总金额比例,不可低于10%。 本公告自2018年6月19日起生效,并取代2015年2月14日第15/2015/ND-CP号公告。详细公告内容刊登于越南法律图馆网站。 (来源:亚洲纺织联盟) 声明:凡于本网文章前标有“CTEI网讯”之文章即表示为本网原创、编译、第一信息源、第一媒体合作方等,如需转载请务必标注文章来源自“中国纺织经济信息网 www.ctei.cn”,本网保留法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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