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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TO改革多方提交新方案 规则公平等问题存分歧
2018-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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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月26日,中欧双双宣布,中国、欧盟、加拿大、印度等十余位成员22日已向WTO提交联合提案,力推尽快启动上诉机构成员遴选。

  联合提案称,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上诉机构成员离任前不迟于6个月应当自动展开甄选程序,要为上诉机构成员提供6-8年的更长的任期,并且将目前的成员人数从7个增加到9个,将岗位设定为全职工作。

  11月23日,中国公布了自己关于WTO改革的三项原则与五点主张。在此之前,美欧日、加拿大、欧盟等各方纷纷发布了各自关于WTO改革的主张。各方在争端解决机制、发展中国家、农业补贴、透明度等问题上存在分歧。

  其中,由美国主导的美欧日方案对上诉机构成员遴选避而不提,而中、欧、加拿大等各方均要求尽快解决上诉机构停摆问题;中方要求保证发展中成员的特殊与差别待遇,部分发达国家则提出发展中国家的分类、过渡期以及毕业等机制。

  在规则公平上,美欧日要求在工业补贴、国有企业、技术转让等问题上进行改革;中方要求取消一些成员在投资安全审查和反垄断审查中对特定国家企业的歧视,纠正发达成员滥用出口管制措施。

  “保卫”上诉机构

  11月22日,欧盟、中国、加拿大、印度、挪威、新西兰、瑞士、澳大利亚、韩国、冰岛、新加坡、墨西哥等WTO成员提交了关于争端解决上诉程序改革的联合提案,并计划在12月12日的WTO总理事会会议上就此发表联合声明。

  商务部表示,中方高度关注上诉机构遴选危机问题,愿迅速与WTO成员积极开展讨论,尽早启动上诉机构成员遴选程序,共同保障争端解决机制的正常运行。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中国WTO研究院院长屠新泉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此次联合提案中欧扮演了重要的角色,防止上诉机构停摆也符合绝大多数世贸成员的利益,因而各方积极参与了这一提案。

  他表示,此前上诉机构大法官遴选是在前一位大法官任期结束后,由各成员推选候选人,此次提案希望在卸任前启动遴选程序,尽早选出大法官,有利于平稳的过渡;同时,延长任期、增加法官人数有利于上诉机构的稳定运行。

  “由于长期无法纳新,上诉机构缺少人手,案件审理周期不断拉长,今年更面临着上诉案件堆积如山的窘境。”

  中国世界贸易组织研究会研究部主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教授崔凡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采访时指出,WTO正面临着生死存亡的困局,上诉机构大法官的遴选是其关键。“此前欧盟与加拿大的方案都强调要解决这一问题,但由于美国的因素,美欧日发布的四个联合声明都没有提到上诉机构的问题。”

  相当于全球贸易最高法院的WTO上诉机构常设七位法官,由于近一年多来,美国对于上诉机构法官任命的蓄意阻挠,目前上诉机构仅剩三位大法官,而且三位中有两位的任期将在今年12月到期,剩余一位的任期将在2020年11月结束。

  美国阻挠法官遴选的原因在于,其认为上诉机构中的法官们在解释WTO法律的过程中“越界”,审查有关成员国内法含义,“滥用了WTO法中并未赋予他们的权力。”

  崔凡表示,上诉机构处理每个案件至少需要3名法官,由于贸易案件所发生的区域同法官来自的国家之间存在敏感度,在实际案件中存在着需要回避的情况,“三名法官中有两名来自美国与中国,这意味着,在涉及中美贸易争端的问题上,上诉机构已面临停摆。”

  值得注意的是,近期来,中国、欧盟、加拿大、美国、日本等各方纷纷提出了各自关于世贸改革的主张。在上周举行的APEC领导人非正式会议以及即将举行的G20领导人峰会上,WTO改革也都成为讨论的焦点。

  屠新泉表示,WTO改革引发热议的背景是,特朗普的单边主义不断损害WTO的权威,其对任命上诉机构法官的阻挠正使争端解决机制面临瘫痪。“在这一问题上,除美国外的所有成员立场是一致的,美国比较孤立。”

  11月23日,商务部副部长王受文将WTO争端解决机制面临瘫痪列为WTO“三大生存危机”之首,他指出,WTO的协定、纪律没有争端解决机制来裁定,所有协定将成一纸空文,而这是美国与所有其他WTO成员的分歧。

  何为规则公平?

  规则公平或将成为不同提案方另一个博弈的焦点。

  美欧日11月12日向WTO提交的改革方案要求,针对不向WTO报告持续实施本国产业优惠政策的国家,将设定新的惩罚条款。

  实际上,在过去四次联合声明中,美欧日三方就产能过剩、产业补贴、国企、技术转让等“规则公平”问题多次发声,业界普遍认为,这些表述针对的是中国。

  中国也主张解决规则的公平问题。王受文指出,改革应该解决一些发达成员过度农业补贴,对国际农产品贸易造成的长期的、严重的扭曲,应纠正贸易救济措施的滥用,特别是在反倾销调查中的替代国做法,这一做法对正常的国际贸易秩序造成了严重的干扰。

  在农业上,王受文指出,WTO允许一些成员拥有很大的政策空间来进行补贴。比如,三个发达成员一年补贴的金额达到了190亿、350亿、850亿美元;而另一些发展中成员就没有这项权利。“这种规则不公平,导致了一些发达成员通过补贴刺激农产品生产,扭曲了市场,带来了农产品生产的过度供给,价格下降,给其他发展中成员造成了损失。”

  崔凡表示,关于“公平”各国有不同的理解。比如,此前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在发达国家具备比较优势的信息产品等领域实现了零关税,而在发展中国家具备优势的农产品和纺织品领域却截然相反,“发达国家对农产品不但有很高的关税和壁垒,而且还有大量的国内补贴;纺织品同样如此,不但设置了很长的过渡期,而且还有配额。”

  他指出,发达国家因为历史上有农业补贴就继续实施这种补贴,而中国历史上当时没有补贴,所以中国就没有获得补贴额度的权利,这是不合理的。

  此外,他强调,美欧日等国在对华反倾销中沿用显失公平的“替代国”做法更是既不合理又不合规的。“根据中国入世协议,入世满15年之后,也就是2016年12月,各国对华‘替代国’做法必须取消,按照世贸规则,这明显是不合规的。”

  对于美国在技术转让问题上的对华指责,崔凡强调,当前的技术流动更要关注技术提供方政府对市场的过度扭曲。

  王受文表示,WTO改革应该取消一些成员在投资安全审查和反垄断审查中对特定国家企业的歧视,要纠正一些发达成员滥用出口管制措施,阻挠正常的技术合作的做法。

  中国驻WTO首任大使孙振宇在近期的一次座谈上表示,下一步应对TRIPS协议改进与补充,这一协议主要从发达国家企业技术专利保护出发,但对技术专利的引进方利益关注不够。任何政府干预企业,强迫转让技术或者禁止转让技术都是与WTO基本原则相违背的,应同样鼓励技术的自由流动。

  中国还主张WTO改革应该尊重成员各自的发展模式。中方反对一些成员否认发展模式的多样性和对不同发展模式的歧视,不赞同将发展模式问题纳入到世界组织改革,不同意将没有事实依据的指责作为WTO改革的议题。

  商务部世贸司司长洪晓东指出,目前少数成员否定发展模式的多样性,一方面指责其他成员的国有企业、产业补贴等正常的发展模式和政策措施,另一方面又限制正常的科技创新成果交流,实际上是希望维护自己的优势地位,限制其他成员的发展空间。

  崔凡表示,WTO中存在着中美欧等不同的发展模式,不同模式各有差异,包容是WTO的核心价值,中方反对借WTO改革对国有企业设立特殊的歧视性纪律,这有违WTO长期以来的“所有制中立”的传统。(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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